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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0 日期:2017-04-03 16:00:22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市上市公司并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团体会费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需缴纳会费的会员应在被批准为正式会员后的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缴纳第一年度的会员费,从会员加入协会之日起到下一年加入日的前一天止,为第一个收费周期。


第六条 从每个收费周期开始的一个月内将协会会费缴清。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当期收费周期末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说明。各会员单位的会费统一汇到协会指定的帐号。


第七条 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


(一)标准会员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2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四)会长单位50万元/年


第八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核。


第九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十条 对于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成员,视为自动退会,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一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新媒体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上市公司并购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上市公司并购协会2017年3月18日第一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施行。